释义 |
对于警务辅助人员单独工作时遭受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但是警务辅助人员与警察一同执法时,无论是单独遭受侵害还是共同遭受侵害均构成袭警罪。 根据刑法学一般原理,袭警罪规定的“人民警察”应与作为前置法的人民警察法保持一致,结合《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由省级公安机关确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警务辅助人员在警察的管理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是警察执法行为的依附,应当以“执法共同体”的概念实质性判断“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范畴,不应机械地将警务辅助人员排除在外。通常情况下,袭警犯罪具有随机性、偶发性,行为人实施暴力袭击时并未理性区分,导致警察与警务辅助人员处于同等危险境地。如果仅因缺乏特定身份或者编制而在法律保护上区别对待,将执法整体性人为分割为因身份而异的执法个体,与袭警罪立法目的和保护法益不相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5、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