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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
释义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关系如下: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总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总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4.分公司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
    分公司的注册有如下流程:
    1.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5.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6.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7.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8.到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9.到开户行办理正式开户。
    分公司注销流程如下:
    1.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到工商登记窗口领取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根据规定填写共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证明。
    2.准备好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因为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以注销登记材料需要由所属公司作出决定并签署准备出具相关材料。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材料准备完成后,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整套材料。在提交材料合法、齐全、有效的前提下,注销登记2个工作日内完成。
    4.分公司注销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分公司需要带着分公司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分公司撤销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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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5:3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