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需役地和供役地 |
释义 |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因此,地役,从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权是一种权利,而从供役地的角度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一、地役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因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而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人必须履行合理使用的义务。地役权人使用地役权,应尽可能保全供役地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如果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那么地役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和支付方式,向供役地人支付租金。如果地役权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2、因土地征收而消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需役地或供役地,从而导致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混同,使两者主体合二为一,这样,地役权则不可能存在。或者因国家对土地的征收,而导致对土地用途的变更,地役权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实现,从而导致地役权的消灭。 3、因存续期间的届满和约定消灭事由的发生而消灭。地役权合同规定了存续期间的,存续期间届满则构成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特定事由的出现成为地役权消灭的原因的,特定事由发生时,地役权消灭。 4、因混同而消灭。这是指因需役地或供役地基地使用权或农地使用权的移转或消灭等原因,导致两块土地上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归属于同一主体,从而导致地役权的消灭。 5、因土地重划而消灭。这是指由于土地的重新规划而导致地役权不能实现其目的的,地役权消灭。 6、因抛弃而消灭。无偿取得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抛弃地役权,从而导致地役权消灭。对于有偿的、有期限的地役权,只有在支付剩余期间的租金后,才能抛弃。如果需役地上设置了抵押权,地役权的抛弃可能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他抛弃地役权的行为,应当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7、法院的宣告。地役权发生后,如果因情事变迁等原因使地役权无存续的必要,经需役地人同意,可撤销地役权。但如果需役地人不同意,则供役地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地役权消灭。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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