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议案,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依法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十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