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汽车贴反光贴违法吗 |
释义 | 汽车反光贴纸是不违法的,但是也要按照一定的标准,禁止在车窗上粘贴,目前新法规明确提出要求对反光贴得限制,但并未指出是否违法,规定如下: 1、根据新规定,前风窗玻璃和外风窗玻璃用于驾驶员可视区域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或等于70%,所以车窗玻璃不得贴反光遮阳膜; 2、所谓司机视区部位,是指司机观察后视镜部分,即后车窗玻璃和正、副驾驶室车窗前部的薄膜可见光透射率大于或等于70%; 3、此外,新的条件禁止在汽车车窗上贴反光反光膜,因为反光膜可能会导致路人或驾驶员头晕并影响交通。 汽车的车身反光贴标准是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具体如下: 1、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志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侧面可以从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后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该是白色单元; 2、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 反光标识的作用 车身反光标识主要是在晚上发挥其作用。据车主服务平台掌付通了解,它能够增强车身的可识别性,让后方车辆及时发现注意避让,从而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夜间行车,灯光可以说是驾驶员的语言和眼睛,而有的车辆不是这个灯残缺就是那个灯不亮。这时,车身反光标识成了确定车辆位置的重要标志。假如连这个重要标志都没了,后面行驶的车辆很难在有效的安全距离内采取制动措施避让这类车辆,极易发生车祸。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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