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监狱对有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等罪犯可给予处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