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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出生证明发出后可以作废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可以补办。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生孩子的医院去补办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 收养 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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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2/25 12: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