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法律客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 (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 (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 (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 (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 (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 (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 (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