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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及理解
释义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条款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1、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2、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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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