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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的监督检查
释义
    1、严明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纪律。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工作原则。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和改制决策的科学性,从制度建设和管理环节入手,通过构建教育、制度和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有效防止个人擅自决定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或干预国有企业改制进程。要把对所出资企业(含下属企业)改制的监督情况,纳入各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改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廉政纪律规定。
    2、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验收工作。各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已改制企业的改制程序、资产处置、职工劳动关系、产权转让行为等方面及时组织验收。对于改制企业漏报的资产,属自查发现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经举报查实的,按隐匿国有资产处理。
    3、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的后续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落实对已改制企业提留的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的监管和保全措施,改制后企业须用不低于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总额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抵押。今后,改制企业一般不采取在转让前将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提留的方式,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建立职工安置备付金及支付有关费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各主管部门应做好改制方案相关事项的落实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必须实行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弥补本部门所属企业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不足部分,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再投资等经营活动。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不良资产核销及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企业改制中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移交、处置等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原改制企业经营管理层获得的奖励和收购折让优惠的股权,相关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落实托管和转让限制的有关规定。
    4、落实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国资监管机构和纪检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监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分清责任,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隐匿、侵占国有资产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市属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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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5: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