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保障监察具有的基本特征有:(1)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2)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3)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4)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