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故老人在派出所没有档案是正常现象。只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为死亡人员进行了销户,其档案信息派出所就不再保留。办理死亡注销手续需要的材料: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以下材料之一: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国外死亡的,需要提交死亡医学证明翻译件(需加盖翻译人员所在单位公章)或领事确认件; (3)人民法院执行死刑通知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4)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也可凭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死亡的材料(如火化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6)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社区民警核实确认; (7)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