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向招标方以及业主提出质疑询问,通过这一方法我们可以了解到出现该问题是不是因为上述的第一条原因,从而能够达到与招标方和业主方求得共识,得到是修改清单还是就按清单进行组价的明确答复。 2、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是由招标方或业主方负责的,作为投标方的工程造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量来进行组价报价。当你没有接到修改清单的书面通知情况下,你就只能依据原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来进行组价报价,绝对不可以自行修改为按图组价报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