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需满足同属一公司、同等条件下行使、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三个条件,以保障处分股权的股东权利得到实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与转让出资的股东必须同属一家公司。 2、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在转让股东通知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在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相关制度时,为了保障处分股权的股东权利得到实现,我国公司法同时设置了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两个相类似的权利。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时,首先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取得同意后,在与其他人确认价格等交易条件下还要再次通知其他股东,确认其是否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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