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文件内容 1、本规定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2、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三、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党组)或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机关党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法律依据: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八条 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