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