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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与区别
释义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构成要件、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共同危险行为中无共同过错,加害人不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有共同过错,加害人确定;共同危险行为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共同侵权行为按过错原则;
    法律分析
    第一,在该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来说,其主要区别为: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第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二者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第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拓展延伸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刑事责任比较与界定
    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是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刑事责任的比较与界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共同加害行为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或主观上的合意。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是指多个人通过各自独立的行为,造成了对公共安全或他人财产安全的危害。在刑事责任上,对于共同加害行为,每个参与者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无论其具体行为的程度。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每个参与者的刑事责任将根据其个人行为的危险性和造成的后果来界定。因此,对于共同加害行为,刑事责任的界定相对较为明确,而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刑事责任的界定则更加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各个参与者的行为和后果。
    结语
    综上所述,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损害结果与行为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同危险行为的加害人不确定且无共同过错,而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确定且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结果只与个别人具有因果关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举证责任上,共同危险行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归责原则上,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因此,对于刑事责任的界定和比较,共同加害行为相对明确,而共同危险行为则更为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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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