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该由谁来负责 |
释义 |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死亡由学校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老师是不是学生的监护人 老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老师并不对学生具有监护责任,除非与学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的约定,一般情况下; 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 学校才会承担部分责任,而这一责任也只是源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监护职责。 二、小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 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学校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孩子受伤如果是因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第三人进行赔偿。 三、孩子在学校里受伤了该怎么才能赔偿过来 八周岁以下的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孩子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后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为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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