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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什么的保护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环境保护法中也是有着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环境保护法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环保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很多的,包括查封场所、设备;扣押财物等,而环保部门用得最多的行政措施是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有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除此以外,还有行政强制应急措施以及临时措施。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中只赋予环保行政机关施行强制应急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涉及的主要是该条第(五)项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该法第三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即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本条是关于防止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环保部门应采取的环境行政强制应急措施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这项规定,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实施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是通知当事人到场,这就需要准备书面通知书或电话通知记录表;三是必须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目前我国现行环境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赋予环保行政机关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而只是有一些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代履行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法律客观:
    


    《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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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