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潢川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停放在潢川开发区火车站广场的汽车轮胎气被人放掉。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走访调查。当民警正在查证的时候,几天后,在同一路段又连续发生多起汽车轮胎气被放掉的案件。对此,公安部门针对案件发生的区域及作案时间等特点,组织民警打破常规工作方式,不分昼夜地对辖区进行巡逻防控、走访摸排,对案发区域周围商贩、出租车主进行走访,并现场调取视频监控,最终确定王某、谭某和卢某有作案的违法嫌疑。随后,民警依法将王某、谭某和卢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查,王某等人平时在火车站广场拉送旅客,但是最近其停车的地方经常有汽车停在上面,挡住了出入的道路,妨碍出行。为了发泄内心怨气,王某在潢川县开发区火车站候车厅对面的临时停车场内,以拧掉汽车轮胎气阀帽后,在气阀帽内放置石子然后再将气阀帽拧上的方式,将停车场内停放的一辆白色奥迪A3轿车右后轮胎的胎气放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