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的,可以补 办离婚证 。 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规定: 第五条 办理 结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十七条 结婚证 、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 婚姻登记 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