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类房产离婚时不得分割 |
释义 |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关键问题:以他人身份购房、买二手房未过户、受赠、继承未过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未退休且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婚后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方可以主张将婚姻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法律分析 1、用他人身份购房。 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归属的,所以,以他人身份购房虽然当时可能获得了一些利益,但是在离婚纠纷时就会直接导致房屋无法分割。 2、买二手房未过户。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 3、受赠、继承未过户。 配偶一方的父母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配,而该房屋的产权人也一直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离婚诉讼,另一方就无法保护应得的权益。 4、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一般指承租的公房,既包括直管公房,又包括自管公房。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出于房屋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会做出种种限制。 5、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不能分割。 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所以,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购房时使用他人身份、未过户的二手房、受赠、继承未过户的房产以及以孩子名义购房等情况,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会带来分割困难。此外,对于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双方的权益也可能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对于养老保险金的分割也有具体的处理方式。因此,在购房和离婚过程中,合法合规的行为对维护个人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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