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结婚,想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但是房本没下来呢,房子也在还贷款。想拟份协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益嘛? |
释义 | 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加配偶名字有法律意义。房产证上加名字视为赠送。产权登记上有名字的,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对至于份额的多少,需要双方进行协议确定。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快结婚了,怎么加名字 一、房产证没下来怎么加配偶名字1、房产证没下来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房产证在没有加配偶的名字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但房产证加名手续的必备材料就是房产证原件,因此只能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再办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房产证加名字流程是什么1、确定是否有房贷,如果有房贷,是不能进行加名的;2、在有房无贷的情况下,双方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房管局填写加名申请;3、经房管局核实无误后会第一时间进行办理;4、在到当地交易中心办理加名字时,房屋的产权人和加产权人都要到场。 房子还未过终验,没办房产证,但是我想卖了,房子首付8万多,贷款29万,应该如何卖呢? 房屋买卖的定金已付,买家毁约不买了不能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生意合同的、对协议及补充协议内容未能达成合意无法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能退,卖家违约导致买家不买了,定金能退双倍。《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房产证没下来,房子能买吗? 房屋房产证没下来的,一般无法进行买卖。房产证是拥有房子所有权的证明,房产证没下来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买卖属于无权处分,不能依法登记办理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产证还没下来。快结婚了,怎么加名字? 结婚后房产证需要加名字的,夫妻双方只需携带结婚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即可,此时该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您好。房本上写着我的名字,贷款可以是别人吗? 买房是不可以写别人的名字自己贷款的,贷款买房产权人和贷款人必须一致,道理很简单,如果贷款人还不起贷款了,按照正常的流程银行是可以申请拍卖房子的,但是如果房子不是贷款人的话,银行就没有直接财产可以进行处置了,虽然可以申请执行其他财产,但不一定足以抵扣房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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