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不低于总座位席数百分之十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五十二条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老年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提供便利服务,在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老年人优待标志;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老年人等候专区,对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照顾;根据实际需要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的无障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不低于总座位席数百分之十的专座供老幼病残孕优先使用。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轻轨、地铁、过江索道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