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士兵预备役分2类:第一类,包括基干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28岁以下的退伍士兵与军外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类,包括普通民兵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18~35岁的男性公民。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各类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者,即退出预备役。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都很重视健全预备役制度。有些国家平时还采取编组预备役(后备役)部队的办法,以加强后备力量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