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只要是党员在逝世后向生前所在党组织申请得到同意后,均可在遗体和骨灰盒上加盖党旗,遗体上用3号或4号党旗。 骨灰盒上用5号党旗,但党旗不能随遗体一起火化,也不能随骨灰盒下葬,通常逝者亲人留作纪念保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