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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开招标合同到期后可续签吗
释义
    政府财政资金的物业管理在合同期满之后可以继续续签,也可以进行招标目前我国在物业管理行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招投标。仅仅有《物业管理条例》对住宅物业有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没有签物业合同要不要交物业费
    一般情况下,物业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后,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不交物业费。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价的部分可以拒交。(3)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4)物业存在霸王条款的,业主可以拒交。比如前期物业有没有经过与业主协商订立合同,还是自己单独订立合同。(5)物业没有履行合同的,比如没有按全同要求定期清理下水道。
    二、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哪个部门
    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的部门如下:
    1、投诉物业可以去业主大会反应,然后由业主大会作为代表与物业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的申请居委会组织调解;
    3、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一、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2、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辩,双方按名册待定仲裁员。普通程序审理 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委员 会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员;
    5、开庭,庭审调查质证、辩论、提议调解;
    6、制作调解书或调解不成时制作裁决书;
    7、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物业纠纷常见的有:
    1、无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2、物业费用标准问题,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应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应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议约定;
    3、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4、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违约将物业共用部位自营或出租他人经营或安装广告牌的,应责令其立即恢复原状,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理当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等措施引发的纠纷的处理,此类纠纷,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
    综上所述,物业纠纷投诉可以找的部门有投诉物业可以去业主大会反应,然后由业主大会作为代表与物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申请居委会组织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纠纷仲裁处理的一般程序有一方当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委员会于收到申请书后5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立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等。
    三、在我国物业合同到期如何解除
    物业合同到期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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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3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