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 |
释义 |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1.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注意事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在线提交申请。 (3)、邮件或(传真)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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