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社保最晚每月几号缴纳 |
释义 | 当月缴费当月使用,月初进行缴费。每月1-10日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期,已经受理过的增减业务进行审核结算,并核定当月的征收数据;每月11日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对单位受理申报时间。缴费单位若有人员增减变化,须在当月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每年年度申报当月不受理人员增减,当月新增单位除外)。 1.参保的企业(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2.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按时足额缴纳本月社会保险费。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19日内申报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应在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一次性缴满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本月21日至月末申报补缴本月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月末前缴费到账的,职工社会保险权益及积分落户不受影响。未按时缴纳的,自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5.在个人缴费窗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缴纳当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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