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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保电子凭证可以截图给他人用吗
释义
    不可以,首先把自己的医保卡给别人使用这种行为是违规操作再者是医保电子凭证的二维码是不断地更新的截图上的二维码不是实时更新的所以会导致无法扫码支付电子凭证二维码是动态码每分钟刷新1次使用一次后就失效。
    医保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
    1、转外就医:须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应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手续;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须办理报备手续;
    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急性病:报销时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外出旅游合同、实名机票车票等;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增加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
    4、异地分娩:住院分娩费用及合理的产前、产后检查费用;
    5、本地及同城化地区社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
    6、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
    7、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收费票据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须提供门诊记录;
    8、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
    9、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
    10、参保身份、变更,更换参保单位,地税数据到账延迟: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于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后可办理报销;
    11、新生儿出生起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方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医疗费发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
    综上所述,电子医保卡截图发给别人不能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保电子凭证不可以借给别人,如出现欺诈骗保行为造成基金损失,医保局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将自己的医保电子凭证借给别人,很容易出现欺诈骗保行为,造成自己的资金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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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