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灞桥祖遗户拆迁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被拆迁人宅基地(具有合法手续)上的一、二层房屋,凡没有抢搭抢建者,一律按评估价上浮60%予以补偿,三层及三层以上房屋,按评估价予以补偿。安置楼以现有农业人口每人65㎡进行无偿安置,安置楼为小高层商品房。对有宅基地并有房屋的祖遗户,按拆迁每院(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给予130㎡住房的标准安置,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农户(以宅基地使用证为准)户均不足260㎡的,由拆迁人按建筑成本价补足260㎡达到两套住房。有意购买者在拆迁协议签订10日内交齐房款,逾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被拆迁农户每户可享受15㎡的综合成本价住宅,独生子女(独生子女证为准)可享受30㎡综合成本价住宅,住宅面积超出享受部分的以市场价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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