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证券法修订四审:主要修改方向有哪些 12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与此前的三次审议稿相比,四审稿从提高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证券民事诉讼赔偿方面进行了修改。具体来看,在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四审稿提出,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证券法之禁止交易的行为 一、短线交易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式: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要求其30日内执行;否则,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二、内幕交易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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