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不需要记录的事项是什么 |
释义 | 都需要记录。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此规定,从事保健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就不需要记录购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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