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异同点分析 |
释义 |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成立条件、是否有偿以及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仓储合同是有偿的,要求保管人具备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而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包括货物所有权不转移、只是占有权转移、仅涉及动产等。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立法上被单独规范。 法律分析 在立法逻辑上,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之间的关系,相当于承揽合同与建筑工程合同之间的关系。仓储合同,在本质上也是保管合同,但由于其所涉及的行业规模巨大,并且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立法上将它单独从保管合同中抽离出来,设立专章进行规范。 详细的说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不同之处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 特殊特征: (一)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二)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三)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四)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结语 综上所述,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立法逻辑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仓储合同作为一种专门的合同形式,具备一定的专业复杂性,因此在立法上被单独规范。与保管合同相比,仓储合同在合同成立条件、是否有偿以及保管人资格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包括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保管对象限定为动产、保管人需具备经营资格以及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等。因此,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在实质上有着区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和遵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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