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