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宝鸡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宝鸡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条件是什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和章程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 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木品种等相关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二、宝鸡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夏季(7-8月),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宝鸡市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 第十九条主要草种的商品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一条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性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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