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失信人员失联申请为失踪人。公民下落不明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员。失踪人员的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其他亲友管理。失踪人员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代理人从失踪人员的财产中支付。在诉讼期限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债务。起诉时,应当持有借据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将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后以公告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公告期满,债务人不应当起诉的,法院对借款人关系明确的案件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