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形式上的独立主要表现为 |
释义 | 审计形式上的独立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 (1)机构独立。机构独立是指审计机构不能受制于其他部门和单位,尤其是不能成为国家财政部门和各机构财务部门的下属机构,否则,对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就失去了意义。机构独立还表现在审计机构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之外,与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组织上的行政隶属关系。机构独立是保证审计工作独立性的关键。 (2)业务工作独立。业务工作独立首先是指审计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应独立地对被审查的事项作出评价和鉴定;其次又指审计人员要保持精神上的独立,自觉抵制干扰,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经济独立。经济独立是保证机构独立和业务工作独立的物质基础。如果审计机构没有一定的经费或收入,其业务活动就无法开展;如果其经费或收入受制于被审计单位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审计的独立性就无法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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