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议的;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服务企业停止服务等紧急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的; (四)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