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退回公安局后一般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不构成犯罪,只能依据烟草专卖法作出行政处罚。 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规定,涉及到涉烟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以下两项: 1、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个人偷逃应缴税不满10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不满20万元等情形的,依照烟草专卖法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