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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
    (三)为了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了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了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
    《陕西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办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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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3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