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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任意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
释义
    任意选择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别:
    当事人约定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多种或全部种类为给付标的的债,属任意选择之债。任意选择之债中,债务人对数种债的标的有任意选择的权利,而无必须选择其中一种的义务;债务人未选择其中一种债的标的时,选择权不能自然转移给债权人。
    依照何方当事人享有代用权,任意之债可划分为:   
    1债务人任意之债。债务人享有代用权,可不经债权人的同意而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替代给付完成,债权即消灭。
    2债权人任意之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用其他给付替代原给付,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替代给付不可能时,债权人的代用权就消灭。
    任意之债的特点是:
    (1)只有一个已确定的标的,任意之债的当事人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定标的。
    (2)任意之债的原定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否则该债不能有效成立。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 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 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选凡物或者行为、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
    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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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