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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沙住房公积金用途
释义
    

法律主观: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 公积金 专管员应当予以核实,并从 长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填好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 号码、单位公积金账号、个人公积金账号,由单位专管员核实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注销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 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缴存人持提取资料和单位核实盖章的《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2份到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审批人对《申请书》中名称、账号及其他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准确性,个人身份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对缴存人提供的有关提取资料,按本办法进行审核,经确认与原件无误后,复印件留存管理中心,原件退还缴存人。 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在《申请书》填写提取金额、签名并盖提取审批章。 审批人将符合提取规定的缴存人信息及其他提取资料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上进行资料录入。不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批人应将提取资料退还缴存人,并告知退件原因。 缴存人凭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提取承办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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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0: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