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业务分类类别 |
释义 | 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资金信托、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业务主要是从委托人目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的维度进行分类。 资金信托服务于委托人的财产保值增值目的,受托人提供的是与财产保值增值相关的服务,但受托人扮演的角色包括主动及被动两类。 服务信托满足的是委托人在财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保障、传承、分配等非保值增值方面的财产管理需求,信托公司只提供财产的事务管理服务。 公益慈善信托满足的是客户的公益慈善目的,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和执行慈善项目。上述三大信托业务分类可以统一在信托目的的逻辑之下,即最上层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下再按照信托目的的不同,分为以财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资金信托和以财产流转、安全保障、传承等非保值增值型需求为目的的服务信托。 从信托本源功能的角度对业务进行分类,这样一方面实现与资管新规的衔接,另一方面避免将所有资金信托等同于资产管理产品,突出信托在服务和社会方面的功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监管逻辑和指导方向的转变,为信托转型及作为独立子行业持续发展指明了路径。不过,考虑到信托业务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资金信托和服务信托本身就存在交叉,未来具体推行并进行分类监管中仍有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信托功能的优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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