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保账户清算的含义如下: 1、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情况、当年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并计息; 2、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由个人一次性予以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视不同情形,按规定予以转移或支付。 医保清算对象: 1、参保人员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 2、参保人员死亡的; 3、外国籍参保人员,或原中国籍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离境定居,并自愿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4、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或需补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本人自愿放弃补足并申请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