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5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