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担保业务是怎样的 |
释义 | 简单说,信用证属于一种第三方性质的银行信用担保付款方式。主要特征是,买方委托银行按买卖双方约定条款向卖方开出信用证,保证卖方在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款(即双方约定条件)交货时,保证由银行无条件付款。(即使信用证生效时买方已经破产,也不影响卖方收款),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避免了卖方因买方信用而可能遭受的损失。 以上就是 信用证担保业务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信用证业务的三个基本性质: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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