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明确“特留份”,其一是完善《民法典》继承编,明确将“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为法定继承人留出法律规定的份额;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无效”的内容写入继承编司法解释,并明确“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特留份”的具体规定和限制。其二,《民法典》继承编只作原则性规定,由司法解释明确“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特留份”占全部遗产的具体比例或数额,将目前原则、简单的法律规定由司法解释具体化。为此,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明确而量化的规定,避免遗嘱人在处理财产时可能发生的过度行为,维护各顺序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平衡了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需要指出的是,“特留份”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依附于继承权,假如继承人的继承权因违反法律被剥夺,其享有的“特留份”权利也将随之消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 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