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可以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1、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2、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相互存在债权且届清偿期,抵销的债务又属于同种类给付的,即可进行抵销。但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抵销在信托中受到了严格限制。风险提示:抵销属于《民法》上债的消失的一种方法,它是指当事人就互相负有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按对等数额使其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效力,可以促使当事人之间对等数额的债权消失,当事人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的,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享有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