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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
释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在于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还在于督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积极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执法机关在专业技术、设备、执法手段和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开展积极有效的行政执法应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手段,司法手段只是对环境行政执法权的重要补充和有效监督。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有必要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尤其要着重做好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的衔接。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起到督促作用,督促他们积极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及时调查被告是否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可以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对于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措施,并予以罚款,同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向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取被告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管、行政处罚及处罚依据等证据材料的,该部门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协助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修复行为进行监督;该部门被委托组织修复生态环境的,应及时将修复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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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3:54:20